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
为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交易行为,确保矿业权出让交易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国家权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总体要求
(一)本规则所称矿业权是指探矿权和采矿权,矿业权出让交易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让矿业权的行为。
(二)矿业权出让适用本规则,矿业权转让可参照执行。
铀矿等国家规定不宜公开矿种的矿业权出让交易不适用本规则。
(三)矿业权出让交易主体是指依法参加矿业权出让交易的出让人、受让人、投标人、竞买人、中标人和竞得人。受让人、投标人、竞买人、中标人和竞得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有关资质要求的规定。
出让人是指出让矿业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让人是指符合探矿权、采矿权申请条件或者受让条件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
以招标方式出让的,参与投标各方为投标人;以拍卖和挂牌方式出让的,参与竞拍和竞买各方均为竞买人;出让人按拍卖法、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矿业权出让时公告的标准、方法确定中标人、竞得人。
(四)矿业权出让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公开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并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五)交易平台应当按照本规则组织矿业权交易,全面推行和实施电子化交易,优化交易管理和服务,自觉接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和业务指导,加强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证矿业权交易公开、公平、公正。
(六)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应当在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中进行。
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需要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的,应当按照出让登记管理权限,在同级交易平台或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的交易平台中进行。自然资源部出让登记权限需要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的,出让相关工作由自然资源部委托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交易平台实施。
(七)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交易平台按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下达的委托书或者任务书组织实施。
二、公告
(八)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交易平台依据出让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发布出让公告。
(九)交易平台或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下列平台同时发布出让公告:
1.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
2.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3.交易平台网站、交易大厅;
4.有必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十)出让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出让人和交易平台的名称、住所;
2.拟出让矿业权的简要情况,包括项目名称、矿种、地理位置、拐点范围坐标、面积、资源储量(勘查工作程度)、开采标高、拟出让年限、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多目标管理、开发全过程的动态管理要求,以及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
3.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的投标人或者竞买人的资质条件;
4.投标人或者竞买人需具备的与勘查开采相匹配的资金实力等要求;
5.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
6.获取招标、拍卖、挂牌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7.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8.风险提示;
9.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10.违约责任、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相关提示;
11.需要公告的其他内容。
(十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公开拍卖日或者挂牌起始日20个工作日前发布公告。
出让公告发布期间,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原发布渠道重新发布出让公告或者变更出让公告。涉及矿种、范围、出让年限等重大变化的,投标截止日、公开拍卖日或者挂牌起始日应当按照20个工作日的时间要求顺延。
三、交易形式及流程
(十二)交易平台应当按公告载明的时间、地点、方式,接受投标人或者竞买人的书面申请。
投标人或者竞买人应当提供其符合矿业权受让人主体资质的有效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十三)符合公告的受让人资质条件的投标人或者竞买人,经交易平台书面确认后取得交易资格。
(十四)交易平台应当按公告确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交易,并书面通知出让人和投标人或者竞买人参加。
(十五)招标出让矿业权的,每宗标的的投标人不得少于3人。少于3人的,出让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停止招标、重新组织或者选择其他方式交易。
(十六)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底价由出让人在开标前、拍卖前或者挂牌期限届满前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底价在交易活动结束前须保密且不得变更。
无底价拍卖的,应当在竞价开始前予以说明;无底价挂牌的,应当在挂牌起始日予以说明。
(十七)招标出让矿业权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组织招标投标活动,综合择优确定中标人。
(十八)拍卖出让矿业权应当按照拍卖法组织拍卖活动。
(十九)挂牌期间,交易平台应当在挂牌起始日公布挂牌起始价、增价规则、挂牌时间等;竞买人在挂牌时间内填写报价单报价,报价相同的,最先报价为有效报价;交易平台确认有效报价后,更新挂牌价。
挂牌期限届满,宣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并询问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有愿意继续竞价的,通过限时竞价确定竞得人。
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二十)拍卖竞价结束、挂牌期限届满,交易平台依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1.有底价的,不低于底价的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无底价的,不低于起始价的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如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不低于底价,挂牌成交。
2.无人报价或者竞买人报价低于底价的,不成交。
四、确认及中止、终止
(二十一)招标成交的,交易平台应当在确定中标人的当天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现场拍卖、挂牌成交的,应当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网上拍卖、挂牌成交的,具备签订网上成交确认书条件的,应当在成交后即时签订,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到交易平台签订成交确认书。
(二十二)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出让人和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及交易平台的名称、住所;
2.出让的矿业权名称、交易方式;
3.成交时间、地点和成交价格,主要中标条件;
4.出让人和竞得人对交易过程和交易结果的确认;
5.矿业权出让合同的签订时间要求;
6.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二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业权出让交易行为中止:
1.公告公示期间发现出让的矿业权权属争议尚未解决;
2.中标人、竞得人有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逾期不履行的;
3.因不可抗力或者政策变化应当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矿业权出让交易行为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交易。
(二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业权出让交易行为终止:
1.出让人因有关政策规定、矿业权出让所依据的客观情况等发生重大变化提出终止交易;
2.因不可抗力应当终止交易;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十五)出让人需要中止、终止或者恢复矿业权出让交易的,应当向交易平台出具书面意见。
交易平台提出中止、终止或者恢复矿业权出让交易,需出具书面意见,并经出让人核实同意。
交易平台应当及时发布中止、终止或者恢复交易的公告。